文 / 黃才昱
最近各大報報導,新光人壽經理一大早當著百名員工在場時,透過辦公室擴音器辱罵「你們課長都是吃屎」,「讀到大學研究所,吃屎的」,其中一名課長不甘受辱提出告訴,台北地方法院依法判處這名用廣播公然侮辱的經理拘役十五天,可易科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元取代入監。
雖然主管辯稱是口頭禪,但仍被判刑,課長另外要求民事賠償二百萬元。
Q1.罵他人「吃屎的」一定要坐牢嗎?
A1.不管是「吃屎的」、「豬頭」甚至三個字、五個字,甚至於問候對方的長輩,其實是要看當時是否在大庭廣眾之下或雙方情諸、言語態度……等才能夠做為綜合判斷。如有些基層工人交談時,「幹XX」就講出來了,有講「幹XX」出來,反而讓大家感情更好,因為不時講「幹XX」,所以就變成口頭禪,言談中不講那幾個字時,反而覺得怪怪的,由此看出是否為”口頭禪”,必須看當時情境、氣氛、是否令聽者不悅,所以法官在查明事實後,還會依當事人是否真的有誠意解決問題,還是仍然做頑強抗辯,再做判決。
Q2.被罵的勞工,除了民刑事,有無勞基法問題,如果有,如何解釋?
A2.主管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(包括管理、指揮、懲戒……等)時,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二款「雇主: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、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」,被罵之勞工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款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」要求資遣費,其資遣費計算標準,準用勞基法第十七條「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」,但是要”重大侮辱”才可以成立。至於什麼是”『 重大』侮辱”法令並無明文規定,即使是達到”重大侮辱”,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,一旦請求資遣費,就要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,這樣一來,優秀的勞工會藉此選擇離開公司,表現不好的只好忍著被侮辱而繼續留任,因為其他公司不見得要這些表現不好的員工,變成上流下留的後遺症。對中高齡勞工而言,一旦被重大侮辱,就要考慮是一旦請求資遣費後,就沒有勞工退休金,如果沒有請求就要繼續接受重大侮辱,形成兩難的問題。
Q3.雇主如何做好預防管理?
A3.一句話牽涉到刑事、民事(甚至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),以及勞基法的勞動契約、資遣費問題,也牽涉公司是否可以資遣該出言不遜的經理,所以事先做好情緒管理,將至少可以避免以後雙方在同一辦公室辦公的尷尬。
作者簡介
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
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桃園區總會 顧問
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
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
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
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,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著作: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(永然9版)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(編輯)
電話:0939-214581
分享出去: